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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药品网络销售零售企业,提交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啦~

    目前,盘锦市正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工作,涉及谁?怎么报送?为什么要报送?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您一一解答。

     

    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药监流202457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我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需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提交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

     

    申报主体:

    全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

    申报步骤:

    第一步:打开浏览器,输入辽宁政务服务网的地址(https://www.lnzwfw.gov.cn/),选择统一服务入口。

     

     

    第二步:选择省药监局项下的辽宁省药品企业服务系统。

    第三步:注册登录,选择法人用户,输入账号及密码登录。

     

    第四步:选择网络销售信息上报。 

     

     第五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数据,进行信息上报。

     

    第六步:下载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模板,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点击选择文件上传。

     

     

      第七步:点击保存,完成上报。

     

    温馨提示:

    1.系统开通前已在线下进行网络销售备案的零售企业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系统中重新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2.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中逐项列明。

    3.在药品销售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提供在线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要真实、准确、合法地展示药品相关信息。

    4.要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辽宁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绝不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假劣药、“回流药”以及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

    5.要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网络零售处方药的,要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并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要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等信息,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6.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技能以及网络技术等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全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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