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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1-23浏览次数:756

盘锦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依据GB/T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以静止煤抽样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进行抽取。

商品煤分品种以1000t为一基本采样单元。当批煤量不足1000t或大于1000t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应满足GB/T 475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将抽取的样品按GB/T 474的规定进行制备。现场制备成粒度小于3mm的煤样3kg,充分混匀,缩分为两等份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企业如果不具备制样条件,在满足GB/T 475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要求后,缩分出20kg煤样,再缩分为两等份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灰分(Ad)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洁净煤使用暂行规定》

GB/T 212-2008

2

全硫(St,d)

GB/T 214-2007

3

汞(Hgd

GB/T 16659-2008

GB/T 16659-2024

4

氟(Fd

GB/T 4633-2014

5

砷(Asd

GB/T 3058-2019

6

氯(Cld

GB/T 3558-2014

7

磷(Pd

GB/T 216-2003

8

发热量(Qnet,ar

GB/T 213-2008

备注

国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需对发热量(Qnet,ar)进行检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洁净煤使用暂行规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