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提醒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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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保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合法合规配备与使用,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靠行为,督促执业药师切实履行职责,现就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与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宜提醒告知如下: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与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药师注册证等相关证件。
三、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包含照片、姓名、执业资质及执业类别等内容的工作牌。若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应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电子处方笺上的电子签名应当经过电子实名认证。
五、执业药师应当建立药学服务记录并可追溯,记录应当完整、客观、规范。
六、执业药师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及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七、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对于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九、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请各药品零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无法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的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主动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行职责,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