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公示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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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4〕43号)要求,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方式
网上填报: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登录首页面,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纸质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二、年报内容
经营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按照步骤和提示如实填报。
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数据项纳入年报,将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三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三、逾期年报的处理
经营主体至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仍未报送公示2024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在补报年报后,按照程序填写《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满三年,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任职限制。
四、年报内容的修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上一年度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五、年报信息的抽查
经营主体对其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情、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实施常态化抽查工作。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六、特别提示
1.年报公示的时间 2025年1月1日—6月30日。
2.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3. 填写过程中根据左侧提示信息逐项填写并保存。(实际内容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部分增减。)
涉及年报及其他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不明事宜请向属地监管机关进行电话咨询。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553115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15939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912014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531383
辽东湾经开区工作窗口 3400716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17017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