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简体版
  • |
  • 繁体版
  •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日前,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以此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彰显了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决心

    此次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包括医疗机构、医药和房地产等企业违规发布的广告,视情节分别依法给予了20000到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之一:盘锦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盘锦某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规广告:“××××医院:盘锦市首例UBE微创手术!让腰椎管轻松摆脱‘狭窄烦恼’,其中涉及到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发布的广告内容是该单位临床科室提供的,后由该单位宣传部修改审核后发布,无广告费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辽油××医院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之二:辽宁××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辽宁××药业有限公司网站,在招商信息栏目中发现举报人举报内容,网站页面下方标注有:辽宁××药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2021,备案号:辽ICP备09006650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号:(辽)-经营性-2020-0012。现场登录微信公众号“辽宁××药业有限公司”,发现2023年7月3日该单位发布内容“夏季空调房里待久了,孩子总流鼻血,怎么处理?”在该篇文章最后附有“海滋露鼻腔喷雾器”的图片,图片上包含“轻轻一喷告别呼吸烦恼”“温柔洗鼻不呛水”“鼻炎 鼻窦炎 鼻涕 鼻塞 鼻痒”等文字内容。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微信公众号内发布图片取得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证,为更好的展示产品功效,工作人员对过审的图片进行了修改,并加以功效文字描述。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对辽宁××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之三: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微信公众号“蓝色康桥”发布的“康桥水岸全面交付,临向海大道,近辽油一高”的链接,链接里含有“距“辽油一高”仅800米,步行5分钟”的内容。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发布内容后,当事人对违规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距“辽油一高”仅800米,步行5分钟”的违法广告内容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对盘锦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产品备案的公示
    下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