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 发布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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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了《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按照专家组论证修改意见,形成了《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线上公开征集的方式,再次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反馈的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书面征求意见反馈
6月份,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文旅广电局和市大米协会等部门再次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0条。
(二)征求公众意见反馈
本局于2024年6月12日-6月27日,通过盘锦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间,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0条。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