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 发布日期:2024-08-08
- 浏览次数:806
各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辽药监发〔2024〕27号)精神,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下同)、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咪达唑仑原料药(包括盐、异构体,下同)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向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履行经营环节主体责任
在药品经营环节,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经营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不得在网上销售有关品种。
二、各级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使用环节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咪达唑仑注射液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实施上述药品的追溯制度。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防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引发药物滥用或造成危害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