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对未按时年报经营主体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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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市场经营主体年报工作已于2024年6月30日结束,盘锦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自7月10日起,未按时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补报年报。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报表补报年报。补报后的经营主体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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