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封信
- 发布日期: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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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消费者: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因违规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违规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面加强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现提示您在经销或选购电动自行车应注意以下事项。
经营者在经销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经营者禁止宣称可以加装改装车辆性能、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查产品合格证明,确保产品依法取得CCC证书并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
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时,应仔细核对生产厂家的资质信息和合格证信息是否与车架号、铭牌、电池匹配相一致,避免选购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三无”产品。
消费者不得要求经营者或其他经营网点、维修店铺对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加装、改装及篡改。
消费者应向经营者索要正规发票并长期留存。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2.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3.电动自行车不应当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4.电动自行车不应当有外设蓄电池托架。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充电器应当具有保护功能,充电器输出接线反接或短接后,应当无损坏;2.应当具有防触电保护功能,结构和外壳对易触及的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但交流峰值电压和直流电压小于或等于42.4V的充电器除外。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及消费者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提升我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