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盘锦祥达医疗器械化玻有限公司、盘锦迈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动申请注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盘锦鑫胜利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我局决定依法注销盘锦祥达医疗器械化玻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详见附表)
特此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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