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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提示

    “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已经开启,为进一步规范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现对全市“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作出以下提示: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及时公示促销活动规则,明确优惠措施适用范围,提高促销行为透明度。

    二、严格规范促销活动。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违规方式开展促销。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直播营销重点规制假人气、假优惠,不打擦边球、不做误导性暗示,严禁直播宣传出现虚假、低俗内容。

    三、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严格防范违法违禁商品上架销售,如各类“专供”“特供”商品、含金银箔粉食品、过度包装商品、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危险化学品、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的产品等。

    四、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因促销降低产品质量,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加强对商标、专利、版权等注册或授权信息的核查,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五、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不得通过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开展促销。严禁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禁止在经营活动中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落实《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要求,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不得以“订单异常”“商品缺货”等为由进行“砍单”,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和赠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默认选项的方式强制销售。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确保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安心、买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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