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3-10-23
- 浏览次数:71
为进一步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增强警示教育的实效性和震慑力,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刚性推动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辽宁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张贴辣木违法广告案。2023年2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辽宁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张贴辣木广告,内容有“古巴领导人用辣木沙拉款待我国国家领导人”、“我国领导人将辣木种子作为国礼赠送给古巴革命领导人”的字样及图片。该公司给消费者和经销商讲课时使用课件和视频内容有:翼生圆辣木:为你的肠癌买了一份保险;辣木这个物种的应用,至少可以提高人类30年的寿命等。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以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兴隆台区某口腔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2023年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台区某口腔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委托一美术设计室在其美团平台制作并发布了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0元。
盘锦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的广告案。2023年5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盘锦某医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医院动态”发布的“盘锦某医院为子宫内膜癌患者成功实施了腹腔镜下子宫全切+双附件+盆腔淋巴结清扫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发现违法广告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