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重点商品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发布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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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者、行业组织及相关单位:
正值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为加强节日市场价格监管,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消费环境,引导各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制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者、行业组织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落实经营主体法律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担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注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实施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履行告知义务。商品标价签、服务价目表或公示板(牌)应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价签、价目表、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要保留进销凭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一、各商贸流通企业、市场批发(零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宣传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节日期间操纵月饼、螃蟹等市场时令商品和重点民生商品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不得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以及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营销。
二、各餐饮住宿等行业经营者要自觉维护正常的行业价格秩序,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牌、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欺骗消费者;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散布涨价谣言、串通涨价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旅游景区(点)、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要明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捆绑收费、搭车收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揽游客;不得以“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揽游客;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四、各客运公司、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落实国家鲜活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减免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涨价、票外加价;不得在标价以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和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五、各停车场所和公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要在营业场所、相关网站公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等内容,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制定不合理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在标价之外加价或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搭售、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六、各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相关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同实体经营者一致,自觉依法明码标价,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故意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行为实施商业诋毁;严禁利用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七、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接受服务收费。不得通过各类媒体、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对餐饮服务、旅游项目、交通物流、房源信息、功能配套等内容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对月饼、螃蟹等时令商品的产品质量、服务价格、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积极、主动引导行业内相关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贡献正能量。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市场专项巡查,24小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对经提醒告诫仍扰乱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