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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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资生产销售单位:
2023年春耕生产在即,为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市各农资生产销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1、严把质量管控关。农资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原料进厂采购验证、产品出厂检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做到真验实检、来源可溯、销向清晰。农资生产单位要按标准组织生产。农资生产销售单位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禁止无证生产、无照经营等主体不合法行为。
2、严把价格平稳关。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要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禁止因物资紧缺、供需紧张出现坐地起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3、严把计量公正关。各农资生产销售单位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禁止短斤少两、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
4、严把广告宣传关。严禁虚假农资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在农村传播,损害农民利益;严禁利用广告等手段对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确保农资广告真实可信;严禁假借厂家直销、送货下乡、农技服务、科技宣讲等名义走村串户,非法销售农资。
5、严把知识产权保护关。严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资商品以及仿冒知名农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的农资商品。
自本提醒告知之日起,各农资生产销售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惩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将从重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农资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销售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