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E10)、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产品强制性国家 标准更新提示
- 发布日期:2023-02-10
- 浏览次数:555
根据有关要求,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为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含符合国VIB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E10))质量升级过渡期,2023年4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车用汽油(含车用乙醇汽油(E10))国ⅥB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时限,对生产、销售环节的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E10)、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产品是否符合国ⅥB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请各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明确产品标识,对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产品从严管控。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及GB 22030-2017《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中规定的国ⅥB标准产品,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在售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E10)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可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