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 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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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凡2022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2023年新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开始年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个体工商户使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方式登录公示系统在线填报。
二、年报内容
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
三、逾期年报的处理
市场主体至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仍未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在补报年报后,按照程序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信息报送公示等法定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内容的修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上一年度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五、年报信息的抽查
市场主体对其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情、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涉及年报及其他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不明事宜请向属地监管机关进行电话咨询。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553115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15939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912014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531383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17017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