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简体版
  • |
  • 繁体版
  •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 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凡2022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在2023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2023年新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开始年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个体工商户使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方式登录公示系统在线填报

    二、年报内容

    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

    三、逾期年报的处理

    市场主体至630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仍未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在补报年报后,按照程序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信息报送公示等法定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内容的修改

    11日至630日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上一年度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1日之后修改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五、年报信息的抽查

    市场主体对其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情、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涉及年报及其他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不明事宜请向属地监管机关进行电话咨询。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553115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15939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912014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531383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17017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公示表(20230202)
    下一篇: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电子档案查询业务迁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