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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盘锦红菊贸易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对盘锦红菊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盘锦红菊贸易有限公司已查无下落,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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