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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审查提示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提示如下:

    一、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核准的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广告审查人员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并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发布。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四、医疗美容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七、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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