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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 盘兴市监听告字〔2022〕2号

    盘锦绅酩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盘锦红菊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未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且至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无法联系处于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自行停业状态,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通过中国邮政向登记注册地址邮寄的“致盘锦绅酩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封信2.税务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未纳税情况的证明;3.当事人未按时年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4.原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盘锦日报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2年以上未年报企业公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拟吊销盘锦红菊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夏有春  王琪  

    联系电话:0427-2912014          

    联系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210号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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