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发布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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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者:
为进一步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我市疫情期间重点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与产品质量安全,稳定疫情期间肉蛋菜米面油奶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水平,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记录管理;防止来源不明的、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等畜禽肉和水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食品。
二、全市各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落实经营主体法律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担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注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不得趁疫情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虚构原价、实施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全市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签、价目表、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线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同实体经营者一致,自觉依法明码标价,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全市各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使销售商品价格与购入商品价格差价率达到30%以上的;
2.生产成本或者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
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5.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6.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全市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辽宁省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结合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