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盘市监处〔2021〕1号
当事人: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10BUAB44
住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1号A商业佳兆业销售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1号A商业佳兆业销售中心二层
2020年12月14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当事人***举报兴隆台区佳兆业附近的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欺诈购买食品、保健品和赠品等678800元。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二楼办公室(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库房)和二楼展厅发现:1.野生海参6盒;2.霍山米斛安徽·霍山1盒;3.霍山石斛(龙斛)6盒;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210张;5.龙斛商品标签标签生产日期2020年5月18日198张;6.龙斛商品标签标签生产日期2020年5月8日34张;7.石斛包装盒14盒;
经查,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石斛、干海参,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及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库房存放的大连东方海洋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海参6盒外包装无生产日期。
经查,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经营的石斛、米斛是同中源礼品(山东)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中源礼品(山东)有限公司联系金寨县龙井石斛专业合作社直接发货给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的。在金寨县龙井石斛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表述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217张、龙斛商品标签239张是由于金寨县龙井石斛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失误错发到盘锦的,事后厂家积极联系经销商中源礼品(山东)有限公司,由中源礼品(山东)有限公司通知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并销毁此批标贴和有机产品证书。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安排库房管理员**将从金寨县龙井石斛专业合作购买的袋装石斛颗粒罐装成瓶包装成霍山.石斛礼盒6盒及霍山.米斛1盒,并在石斛礼盒外包装粘贴上该批次龙斛商品标签,礼盒内放置该批次金寨县龙井石斛专业合作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5OP1902471),放置在该单位二楼办公室(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库房)内,准备出售。经查该单位过往收藏品统一销售单(单号为0105790),发现该单位以9800元/100克价格将该批次霍山石斛置换给**6盒(100克/盒);以28000元/100克的价格将该批次霍山米斛置换给**2盒,均已退货返钱。在对退回的产品中查证,未发现该退回产品有使用该批次有机证书。经调查确认,该单位共使用有机产品证书7张,其中6张放在霍山石斛礼盒内,每盒售价9800元,货值金额58800元;1张放在霍山米斛礼盒内,售价28000元;货值金额总计86800元。
本案对照市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对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现场检查情况;)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合法身份;)
4.现场提取证据照片16张(证明取证发生地及现场情况;)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7.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2份(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8.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2份(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9.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物品清单1份(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0.询问通知书10份(证明执法人员取证过程;)
11.询问笔录10份(证明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过程 )
12.协查函2份(证明对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经营相关取证情况的补充;)
13.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收藏品统一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
14.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与中源礼品(山东)有限公司产品购货合同4份(证明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货物来源产地及产品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
15.金寨县龙井石斛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4份,中源礼品(山东)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4份,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钱多多干海鲜商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3份(证明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采购货物来源及产品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
16.当事人情况说明3份(证明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
17.供应商情况说明3份(证明供应商与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来往情况及取证情况的补充;)
18.请示函1份(证明对相关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3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盘市监处听〔20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干海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销售石斛、米斛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上行为构成了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冒用认证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原则。该单位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干海参、冒用认证标志行为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存在违法风险,但并未重视,法律观念薄弱。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主动与举报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额退款。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办案部门拟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六)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无生产日期食用农产品干海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盘锦珈蓝艺术馆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石斛销售者冒用认证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霍山.石斛6盒、霍山.米斛1盒。
3.罚款260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没款。缴款码:***。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3 月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壹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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