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简体版
  • |
  • 繁体版
  •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市场经营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广大市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维护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和重要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春节期间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市场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和疫情防控期间超出哄抬价格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各市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变动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三、各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各市场经营者严禁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哄抬价格等行为。

    五、各市场经营者要积极开展经营行为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批发源头管控。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督导抽查力度,确保防疫和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稳定。

    监督举报电话:0427--2269033。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公示表(20210115)
    下一篇: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