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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 销售管理的告诫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市民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二、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时,应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对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药品零售企业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广告发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药品零售企业从事网络销售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及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还应报告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七、药品零售企业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把进货来源关,按规定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合法票据,严禁从无相应资质单位购进药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本告诫函发出后,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对经此轮告诫后,在检查中发现仍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肃查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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