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集中约谈55家集贸市场 和冷库管理者
- 发布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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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市场开办方(管理者)、冷库贮存服务提供者第一管理责任人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针对集贸市场、冷库还存在食用农产品入市把关不严,大部分食用农产品未携带产地信息、合格证明、供货凭证等相关信息上市销售和疫情防控未落实常态化工作要求等问题。8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市2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24家大型农贸市场、15家早晚市场和14家冷库管理人员,召开了全市集贸市场、冷库管理者食品安全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约谈会。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闯出席约谈会并讲话,副局长齐绍斌主持会议。
在集中约谈,市市场监管局对集贸市场和冷库管理者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和《盘锦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二是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贮存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明确入场销售者(贮存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集中交易市场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三是集中交易市场(贮存服务提供单位)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贮存。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贮存者)档案,如实记录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四是要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贮存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五是要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贮存者)的销售、贮存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管理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是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七是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人员防护、测温和经营场所消杀、通风等项工作。特别是要加强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管控。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闯强调: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各市场开办单位和冷库管理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防控相关工作;要严把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准入关口,落实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和销售凭证格式统一工作要求,实现全链条安全管控和源头可溯;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