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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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6 |
607 |
-- |
分类名称 |
机械及安防 |
消防器材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2.2产品种类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型号规格按其充装的灭火剂量来划分。
规格型号分为 1 kg、2 kg、3 kg、4 kg、5 kg。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企业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A 95-2015 灭火器维修
GB4066-2017 干粉灭火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每家被抽查企业在产品范围内抽取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生产领域抽样
在生产或维修企业进行随机抽样,抽取近期生产的或库存的成品。抽样基数不少于8具,抽取样品数量4具,其中2具检样,2具备样,备用样品可以封存在有条件的企业。
5.2.2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进行随机抽样,抽取正在销售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样品数量4具,其中2具检样,2具备样,备用样品可以封存在有条件的商户。
5.2.3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或待销商品内,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对总体量或批量为 N 的单位产品进行从 1 到 N 连续编号,做到不重不漏,按照随机抽样扑克牌法,经彻底洗牌切牌以后,翻开最上面一张,记录下一个数码,如果需要多位数就多次洗牌,可获得 n 个 1 到 N 之间的样本单元号,按生成的样本单元号取出相应的样本产品。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样品保管条件无严格规定,可根据其使用温度范围任一条件放置(但不能倒置)。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产量与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必要的参数加以说明)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不合格分类 |
1 |
灭火器总质量(kg) |
GB4351.1-2005 6.1.1 |
C:总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
2 |
灭火剂充装量(kg) |
GB4351.1-2005 6.1.2 |
B:灭火剂量小于公称量的90%; C:灭火剂量超过标准的规定,但不是A类和B类不合格。 |
3 |
喷射剩余率(%) |
GB4351.1-2005 ,6.4.2 |
A:不喷射;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 B:喷射剩余率超过标准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 C: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
4 |
灭火器充装口内径(mm) |
GB4351.1-2005 6.10.3 |
C:总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
5 |
筒(瓶)体水压试验 |
GB4351.1-2005 7.8.1 |
A |
6 |
筒(瓶)体爆破试验 |
GB4351.1-2005 7.8.2 |
A |
7 |
保险装置解脱力(N) |
GB4351.1-2005 7.10.1 |
A:保险解脱力大于200N; C:标准解脱力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 |
8 |
筒体壁厚(mm) |
GB4351.1-2005 6.10.1.8 |
C:总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
9 |
灭火剂成分含量(%) |
GB4066-2017 附录A |
A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表3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判定原则统计
缺陷 |
A类 |
B类 |
C类 |
Ac |
0 |
1 |
2 |
Re |
1 |
2 |
3 |
当各检查项目中的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当各项检查项目中的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