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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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6 |
607 |
-- |
分类名称 |
机械及安防 |
消防器材 |
消防水带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有衬里消防水带。主要由编制层经/纬线材质、衬里材质和外覆材料材质组成。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消防水带产品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6246-2011《消防水带》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包)抽取同一款式、同一规格的样品的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同种型号规格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4根,其中2根为检验样品,2根为备用样品。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保障样品拆封前的签封状态且运输途中应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消防水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产量与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必要的参数加以说明)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2 消防水带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外观质量 |
GB 6246-2011 |
强制性 |
GB 6246-2011 |
● |
|
2 |
内径 |
强制性 |
● |
|||
3 |
水压试验 |
强制性 |
● |
|||
4 |
爆破试验 |
强制性 |
●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3: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