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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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盘锦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4 |
411 |
—— |
分类名称 |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
建筑涂料 |
——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2.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3.1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俗称外墙乳胶漆,它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成膜物质,以水为分散介质,加入颜料、体质填料、助剂经分散、研磨后制成的产品。主要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外表面的装饰和防护。
2.3.2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俗称内墙乳胶漆,它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成膜物质,以水为分散介质,加入颜料、体质填料、助剂经分散、研磨后制成的产品。主要用于室内墙体的涂装,具有装饰、保护和改善居室环境等功能,是普遍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之一。
2.3.4其他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企业内外墙涂料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 9756-20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 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T 9265 建筑涂料 涂层耐碱性的测定
GB/T 9268-2008 乳胶漆耐浆融性的测定
GB/T 1728-1979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
限量
CCGF 411.3-20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建筑用外墙涂料》
CCGF 411.2-201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符合规定要求的任一型号或规格的同一批次产品均可抽取,每个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仅抽查一种。企业有多个品种时,抽取该企业的主导产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堆场,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在保质期内的产品(但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2.2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独立包装产品重量≤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在贮罐、大桶或其它较大容器中抽样,抽样基数不低于100kg,搅拌均匀后抽取样品。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取样品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2。
表2 抽样数量
序号 |
明示标准 |
抽样数量 |
1 |
GB/T 9755-2014 |
6kg/2组(检验用样品3kg/1组,备用样品3kg/1组) |
2 |
GB/T 9756-2018 |
6kg/2组(检验用样品3kg/1组,备用样品3kg/1组) |
最少抽样量为3kg/桶的样品2组,一组为检验用样品,一组为备用样品,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2.4.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外包装上所示内容拍照,对于多组分样品,各组分按实际配比抽取,并在抽样单注明比例。
5.3样品处置
抽样的样品应密封在塑料或金属等容器中,并加贴识别标识。抽样人员封样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用特殊记号笔签字封样和封样单封样。在封样单封样时,应保证所有可开启部位有贴封(防止样品被调换),并在封样单的骑缝处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共同签封,以保证样品真实、有效。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负责寄、送到检验机构,在包装与运送中应保证样品、签封、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完好无损。样品运送时应按照产品明示的搬运要求进行,防止碰撞损坏样品,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规定或明示的要求。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内外墙涂料相应产品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以下情况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1)产品的施工要求;
2)在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的过程和样品状态描述;
3)在生产线末端抽样时,应有“样品自检合格、待出厂”描述;
4)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说明,并附协议或证明;
5)企业需要陈述的情况。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3 执行GB/T 9755标准内外墙涂料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容器中状态 |
GB/T 9755-2014 |
GB/T 9755-2014 |
● |
|
2 |
施工性 |
GB/T 9755-2014 |
● |
||
3 |
低温稳定性 |
GB/T 9268-2008 |
● |
||
4 |
涂膜外观 |
GB/T 9755-2014 |
● |
||
5 |
干燥时间 |
GB/T 1728-1979 |
● |
||
6 |
耐水性 |
GB/T 1733-1993 |
● |
||
7 |
耐碱性 |
GB/T 9265 |
● |
||
8 |
透水性 |
GB/T 9755-2014 |
● |
||
9 |
抗泛盐碱性 |
GB/T 9755-2014 |
● |
||
10 |
与下水道涂层的适应性 |
GB/T 9755-2014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
表4 执行GB/T 9756标准内外墙涂料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容器中状态 |
GB/T 9756-2018 |
GB/T 9756-2018 |
● |
||
2 |
施工性 |
GB/T 9756-2018 |
● |
|||
3 |
低温稳定性 |
GB/T 9268-2008 |
● |
|||
4 |
涂膜外观 |
GB/T 9756-2018 |
● |
|||
5 |
干燥时间 |
GB/T 1728-1979 |
● |
|||
6 |
耐碱性 |
GB/T 9265-2009 |
● |
|||
7 |
抗泛碱性 |
GB/T 9265-2009 |
● |
|||
8 |
低温成膜性 |
GB/T 9265-2009 |
● |
|||
9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 |
GB 18582-2008 |
GB 18582 |
● |
||
10 |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 |
GB 18582 |
● |
|||
11 |
游离甲醛 |
GB 18582 |
● |
|||
12 |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 |
GB 18582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0年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盘锦市2020年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