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经营场所限制区域和 限制性条件进行梳理
- 发布日期:2020-07-01
- 浏览次数:232
2020年6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以文件形式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7个部门发函梳理经营场所限制区域和限制性条件,以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截止到6月25日,7部门反馈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限制区域和限制性条件外,没有市级层面规定和限制性文件出台。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切实落实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要求,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
上一篇:
我市“无传销市”建设工作成绩显著
下一篇:
我市市场主体登记逐步“回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