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简体版
  • |
  • 繁体版
  •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按照省、市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部署,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试点事项目录予以公示。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1

    具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法定条件

    办理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所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具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A.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见表B.1、表B.2和表B.3。

    行政

    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人

    行政

    许可

    2

    房地产使用证明

    办理工商登记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政府令290号)

    第五条: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部门

    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

    行政 许可

    3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办理工商企业变更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第7项: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证明。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 许可

    4

    地名变更证明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五款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部门

    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所在辖区地名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

    行政 许可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信息公开表(8月1日)
    下一篇: 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